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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次修订规划条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取消
来源:新华社、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8-11-23 点击数: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与11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审议了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此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规划建设重大事项须请示中央,将立法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

  规划建设重大事项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条例》提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建立健全保护实施机制,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修订草案新增了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内容,明确首都规划建设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此外,此次的修订还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规定城乡规划建设应当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建立健全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针对规划编制体系变化引入城市设计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引入城市设计。城市设计体系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明确,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建设,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各层级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突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做到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并已成为成熟的制度规范,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街道办有权协调相关部门

  依法处理违建

  修订草案明确街道、乡镇的巡查、制止以及组织查处和具体查处责任。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自治作用。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通过村规民约规定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修订草案中新增加了探索对违法建设适用公益诉讼的内容。明确,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违建不得提供

  水、电、气、热、通讯服务

  此次,修订草案还确立了对违法建设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

  修订草案中新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内容。明确提出,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拟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例草案提出,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意味着获得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北京市副市长殷勇到会就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他介绍,本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巩固营商环境改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意味着获得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二是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通过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不再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相关要求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对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减少了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内部推送和交换。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要求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同时对申请材料不再保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条款。四是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确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

  城乡规划体制评估机制

  在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新思想新要求方面,草案指出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同时,应加强自热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草案指出,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水、电、气、热、交通、信息通信等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

  此外,草案指出,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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