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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关于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29 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开发,加快推进沿边开放示范区建设,发挥中缅经济走廊门户枢纽的地位和作用,用好用活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政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云政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在德宏州境内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不受面积和套数限制。

二、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个人持有效证明,到当地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商品房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以个人名义购房的,购房人应提供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使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协议”,劳动期限在1年以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雇佣合同在有效期内。雇佣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与购房者本人工作地点应相同。

四、在德宏州境内购买商品房的境外个人按照规定可在州内享受就学、就医等公共服务。所购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转让、继承等,购房者相关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五、银行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购房者提供金融信贷支持。第三方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担保服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六、建立政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等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操作规程》办理。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1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德宏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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