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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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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德宏州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单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英文名称:Dehong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不断推动全州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党建引领行业协会规范办会和为会员服务,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并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发展党员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强筑牢基层红色堡垒。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宏州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德宏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德宏州。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芒市人保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收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简报,开展行业咨询服务;

(四)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组织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六)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共同发展;

(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

(八)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等。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有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日常业务费用支出两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超过两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会长进行审核签字报销。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年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6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7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900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83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